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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位置:主页 > 古典名著 > 太平广记 > 卷第一百零四 报应三(金刚经)
长安县系囚

  长安县系囚  

  唐长安县死囚,入狱后四十余日,诵金刚经不辍口。临决脱枷,枷头放光,长数十丈,照耀一县。县令奏闻,玄宗遂释其罪。(出《广异记》)

  【译文】

  唐朝长安县犯死罪的囚犯,入狱后四十多天,诵金刚经而不停口,等临到处决时枷锁自己脱落,枷锁头放出光,长达几十丈,照耀着整个县城。县令上奏皇上,玄宗就下令免除他的刑罚。